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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系母系社会之酋长,乃一族之始祖母,以其有繁育子孙之功,故以毓尊称之,后世承此尊号亦称君长为毓,典籍皆作后。
通理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动宾结构,即通达于万物之理。这里的物并不一定是某一个特定的存在者,指的当是与主体发生关联的客体性境遇。
(同上) 兼此八材强调不被具体材质所限囿,明包众理指的是能通达于诸多差异之理,行之以道期于得道中的道又明确了与道之理的关联。中爻虽具有对于一卦的统一性,但自身也是六爻之一,只能是有具体规定性的存在。第一段郭象注是对《庄子·齐物论》长梧子所说的且女亦大早计,见卵而求时夜,见弹而求鸮炙的解释,郭象注还说:照之以天而不逆计,放之自尔而不推明也。(《王弼集校释》上册,第197页)途虑指的是差异性,归致则具有统一、至极的意思,明意味着至理指向的是一种认识、理解活动。(《老子道德经注·第十六章》)得物之致,故虽不行,而虑可知也。
〔若论之〕,则是引万物使学其所不能也。这个畅于无极的更高的结构也被称为至理,而这种至理显然已经和前面提到的两种至理不同,它与无限相关,指示了有限的寄之者通向不得有穷的道路。雍正四年(1726年),皇帝还就白鹿洞书院选聘山长之事发布上谕,专门提出了山长的选聘标准:若以一人教授,即能化导多人俱为端人正士,则此一人之才德即可膺辅弼之任,受封疆之寄而有余。
[[9]]《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三,雍正四年四月条,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31页。由于宋代理学家大多依靠书院来研究和传播其学术,因此他们的这种学术理想也在创办或者讲学于书院的过程中,转化为书院的办学理念。南宋前期学者创建了相当数量的宣讲理学的书院,尽管当时的统治者并不认可理学,但理学重视对于儒家经典中忠孝仁义等义理的阐发,并将其提高到天理论的高度,公开宣扬对君父的绝对服从,朱熹说:父子兄弟夫妇,皆是天理自然,人皆莫不自知爱敬。这种权力有利于大学在经济上独立,为学术自由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
大学通过与教会、世俗政权的争取自治权的斗争,获得了教皇和世俗政权以法律条文形式授予的自治权。确立这样的办学理念是与宋代理学家的学术理想息息相关的。
但不同的是,书院的自治权基本上都是统治者赐予的。这部分增加招收的生徒在书院学习的时间都相当短,一般为半年左右,陕西的玉山书院 逢乡试年分,外加附课生员十名,以二月为始,八月停止。王门弟子遍布各地,有浙中、江右、南中、泰州等七个学派,他们同样创建书院作为学术获得的基地。以书院为基地开展会讲或学术交流成为学者们解决学术分歧、进行学术合作的重要方式。
格尔德·特论巴赫称中世纪为‘无肖像的时代。因此,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被统治者视为政治的根本,即所谓建国君民,教育为先。不仅教学内容完全不相同,而且书院的教学方式也与官方教育机构明显不同。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主要表现为对外争取发展空间和独立处理学校内部事务两个方面:首先,中世纪大学享有罢教和迁校的权力与自由。
自北宋开始官方就对山长的选聘进行控制。因而,许多学者都肯定书院是一种私学教育组织,或是一种官学外的独立教育机构。
君臣虽亦是天理,然上义合。与欧洲中世纪大学有着较大的自治权不同,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却遭受较大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皇权,以皇权为主导的行政权力决定着书院自治权的有无和大小。
[5]程端礼:《程氏家塾读书分年日程》卷二,合肥:黄山出版社1992年版,第67页 [[6]]李秉忠:《中世纪大学的社团机构性质》,载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三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6月,第61页。[[4]]朱熹:《朱熹集》卷七十四《白鹿书院揭示》,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94页。在书院招生方面,官方不仅有权决定书院招生人数,还直接参与招生过程,有的书院的招生权还被官方所掌控。八岁未入学之前,要求生徒读《性理字训》。[[13]](陕西)《蓝田县志》卷九,胡元瑛:《玉山书院条规》,清光绪元年刊本。[[14]]很显然,社团在中世纪欧洲城市中有着十分重要地位,社团的数量众多。
[[3]]可见,官方教育机构的办学理念即是为科举服务。1386年,鲁伯特一世授予海德堡大学的免税特权:准予教授和学生,不论是他们到学校里来并住在学校里,或者是从学校回家去,在我们所属的土地上自由往来,其所携带求学所需要的一切东西和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物品都免除捐税、进口税、租税、监务税以及其他所有苛捐杂税。
候本部院行各属保送,或由学院考取移送。元代统治者甚至试图根据书院的级别而将山长名称改相应为教授、学录、学正等,以绝对控制山长的选聘工作。
不少书院为满足更多士人参加科举考前强化训练的需要,还在科举考试的年份增加招生名额。不论是在历史编撰中,还是艺术中,人们感兴趣的不是个体的人,而是履行其职能,或是作为一个躯体中的附属者:人被归入到一个能使他生存的社团中。
它将生徒学习分为八岁未入学之前、自八岁入学之后和自十五志学之年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规定了必读之书和读书的次序。在地方官吏和士绅的支持下,乾嘉学派学者创建了多所书院,汉学家阮元利用担任地方大员的便利条件,创建了专门研究与传播汉学的书院——诂经精舍和学海堂,将其作为研究与传播汉学的基地,邀请多位汉学家前往讲学与驻院研究。而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却无法理依据,故而朝廷可以依据统治的需要,甚至皇帝个人的喜好任意调整文教政策,从而使书院的自治权受到限制,书院自治权因此表现出脆弱性、短期性和个案性。虽然赐额是私人性质的书院得到统治者认可的最直接表现,但也是统治者试图通过精神鼓励的方式,将书院纳入其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手段。
[[2]]黄以周:《儆季杂著七种》,《史学略四·论书院》,清光绪年间刊本。行政权力不仅表现在创建与修复阶段,而且深入到书院管理体制的内部,书院独立自主的管理权因此被削弱。
十五岁以后的学习内容是以儒家经典的经注、或问及本经传注为主,如朱熹的《四书集注》等。如果这项要求被拒绝,就以暴力方式来反抗封建权力,并要求宪章的自由。
八岁入学之后,用六七年的时间学习四书、五经的正文。这种方式在明清时期得到延续,诸多书院都得到了朝廷的赐书、赐额。
淳熙二年(1175年),朱熹在寒泉精舍接待了婺学的代表人物、丽泽书院的创办者吕祖谦。虽然这一设想最终并未得到实施,但官方控制书院的意图暴露无遗。3.管理与运转的独立性。这种自治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使中世纪城市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明显增加,学者们从各地聚集在城市,他们也与城市的工商业者一样成立了学者社团,进而发展成近代大学。
婺学的吕祖谦创建丽泽书院,事功学的陈傅良创建仙岩书院。而通过有效的教育活动,向士民灌输忠、孝等宗法道德观念,这是中国古代统治者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的政治目的最有效途径。
【注释】 [[1]]克拉克·克尔著,陈学飞等译:《大学的功用》,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在大多数的历史时期,学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创建和修复书院,以便能研究与传播学术思想。
[[3]]傅斯年:《改革高等教育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杨东平:《大学精神》,北京:文汇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中世纪欧洲大学自治权虽然也需要靠教皇和世俗政权批准,这与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在获得形式上十分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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